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气瓶检验和报废处理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和报废处理证明并对其负责。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气瓶定期检验、安全评估、报废处理等信息及时上传到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