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及时追踪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者达到报废期的气瓶信息,通知相关单位或者气体用户停止使用并交回气瓶。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