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瓶装气体的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瓶装气体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气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靠近热源的场所,或者对气瓶进行加热;(二)击打、碰撞气瓶;(三)不按照使用规范规定的放置方式使用气瓶;(四)倾倒燃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瓶残液;(五)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气瓶是否存在泄露;(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等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