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瓶装气体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气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盛装气体的气瓶置于靠近热源的场所,或者对气瓶进行加热;

(二)击打、碰撞气瓶;

(三)不按照使用规范规定的放置方式使用气瓶;

(四)倾倒燃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瓶残液;

(五)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气瓶是否存在泄露;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