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燃气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要更换车用气瓶的,应当选择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车用气瓶;

(二)在车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及时送交检验;

(三)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的,应当及时将车用气瓶送交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

(四)配合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录入车用气瓶安装信息和机动车登记信息;

(五)车辆报废时,车用气瓶随同报废,并办理气瓶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