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瓶装气体的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使用瓶装燃气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除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设置燃气气瓶;(二)不得在用气房间内使用含瓶装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三)安装、放置气瓶和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影响逃生通道的使用。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