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使用瓶装燃气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除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设置燃气气瓶;

(二)不得在用气房间内使用含瓶装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安装、放置气瓶和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影响逃生通道的使用。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