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瓶装气体的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瓶装气体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用气规定:(一)选择使用合法的销售单位提供的气瓶;(二)选择使用合格的减压装置和连接管,并按照要求进行更换;(三)使用前检查瓶体、瓶阀、减压装置和连接管是否完好;(四)使用后及时关闭瓶阀,将气瓶放置在安全位置;(五)遵守安全用气的其他规定。瓶装燃气使用人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达到判定报废年限时应当予以更换。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