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瓶装气体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用气规定:

(一)选择使用合法的销售单位提供的气瓶;

(二)选择使用合格的减压装置和连接管,并按照要求进行更换;

(三)使用前检查瓶体、瓶阀、减压装置和连接管是否完好;

(四)使用后及时关闭瓶阀,将气瓶放置在安全位置;

(五)遵守安全用气的其他规定。

瓶装燃气使用人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达到判定报废年限时应当予以更换。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