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以及城市建成区小区范围内的车库、储藏室等场所存放盛装燃气和危险化学品气体的气瓶。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