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瓶装气体销售、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将各自环节的气瓶以及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实现气瓶信息的动态追溯。

在本市辖区内销售、储存、运输本市辖区以外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单位,还应当将气瓶的原始数据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