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显著位置,以文字或者设置二维码等方式显示瓶装气体的充装记录和安全使用说明等信息,并且张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