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根据瓶装气体特性,定期对瓶装气体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入户检查和安全知识宣传。入户检查信息应当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检查结果应当告知用户。对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

对瓶装燃气和危险化学品气体的入户检查和安全知识宣传,每年不少于两次。

入户检查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且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