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使用具备充装联锁控制功能的充装设施,依法提供充装服务。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不得为本单位登记的气瓶、合格的车用气瓶以外的气瓶提供充装服务。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