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气瓶充装第十二条有效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使用具备充装联锁控制功能的充装设施,依法提供充装服务。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不得为本单位登记的气瓶、合格的车用气瓶以外的气瓶提供充装服务。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