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气瓶的充装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为本省辖区以外的燃气机动车提供首次充装服务的,还应当将该燃气机动车的气瓶原始数据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