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停车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保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