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