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车辆的数量,处每辆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