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四)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擅自占用道路以外的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占用的停车位数,处每一停车位每日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