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非机动车和二轮摩托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人专用道,人行横道的禁止停放区域;(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