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非机动车和二轮摩托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

下列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人专用道,人行横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停放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