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牌,标明停车设施位置、名称、停车类型、车(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优惠及免费政策等;
(二)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车辆停放、设施养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停车设施设备完整齐全、正常使用;
(四)维护停车设施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加强停车设施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通畅,发现载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可疑车辆进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八)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道路停车泊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固定使用;
(九)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