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大数据等部门,采取市场化等方式建设统一的智慧停车平台,提高停车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并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时无偿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并实时上传泊位数量、车牌识别信息、进出场时间、收费金额等内容。鼓励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设施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

智慧停车平台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通过平台收集的各类信息。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