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或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不得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载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车辆;
(四)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六)因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驶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