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