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科研所需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改善人居环境,倡导建绿、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