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树木修剪技术标准进行树木修剪,不得去除树冠。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修剪树木需要技术指导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