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护责任单位,根据有关养护管理标准制定绿化保护方案,减少对城市绿化的影响,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和绿化用地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