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居住区共有绿地,改变绿地用途。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单位应当如实公示住宅项目配套绿地比例、绿地面积,不得将居住区共有绿地划归居民个人使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