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居住区共有绿地,改变绿地用途。

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单位应当如实公示住宅项目配套绿地比例、绿地面积,不得将居住区共有绿地划归居民个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