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白云山保护区核心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白云山保护区缓冲区内经批准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片等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
白云山保护区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养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和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依照程序审批,在实验区可以发展生态农业、林业和旅游等生态经济。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