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取修建保护圈、填补肥土、增加支撑等就地保护措施实施保护。

白云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自然更新、人工繁育、野外回归等措施,扩大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种群数量。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