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红色文化遗址实施名录管理,名录分市级、县级。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调查工作,建立红色文化遗址调查档案。建立红色文化遗址数字化档案。县级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