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实施名录管理,名录分市级、县级。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调查工作,建立红色文化遗址调查档案。建立红色文化遗址数字化档案。县级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