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能够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旧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旧址或者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

(四)烈士陵园和纪念馆、碑亭、雕塑、塔祠等烈士纪念设施;

(五)其他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旧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已经公布为文物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的红色文化遗址,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