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