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进制造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以股权投资、财政贴息、事后奖补为主的激励型财政支持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应当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融资业务提供风险补偿。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争取国家专项、国家基金、国家特殊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本省按照规定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