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鼓励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转为其他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预支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业项目用地强度、利用结构、投入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完善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机制。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靠前的园区应当给予新增用地指标奖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靠前的企业应当给予容积率指标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赁后转让等多种供地方式,开展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一揽子评估,推进区域评估成果共享互认,科学规划园区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保障先进制造业企业用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