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政策,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以及应用,推动制造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场景数字化改造、网络化集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位、智能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推动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公共服务生态,制定分级分类规范,支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试点项目,培育示范应用场景和标杆企业。

支持园区规划建设网络系统、公共云平台、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等基础设施。支持发展中央工厂、协同制造、共享制造等智能发展新模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