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商标国际注册和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依托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搭建省市县联动招商网络,吸引外资投资本地先进制造业领域。

鼓励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先进制造业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在湘注册的外资研发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研发活动,享受与省内研发机构同等政策。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