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义务:

(一)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二)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三)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电梯运行参数和故障记录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