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