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