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