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改造单位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