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改造单位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