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一条有效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