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条有效发生电梯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