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市电梯安全情况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梯质量安全状况;

(二)电梯检验情况;

(三)电梯困人故障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