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梯;(三)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四)超高层建筑的电梯;(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