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梯;

(三)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

(四)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