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电梯是否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的;
(五)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