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二十一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二)超过电梯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三)电梯修理、维护保养人员无相应资格的。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