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二)超过电梯检验、检测有效期仍继续使用的;

(三)电梯修理、维护保养人员无相应资格的。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