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第十七条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二)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三)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电梯的;(四)其他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