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
(二)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三)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四)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书;
(五)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六)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