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

(二)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三)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四)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书;

(五)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六)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